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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6-26   点击次数:2052   来源:admin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发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省属驻济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全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2015年开始,我委将启动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临床重点专科分Ⅰ类和Ⅱ类。Ⅰ类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Ⅱ类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济宁市Ⅰ类临床重点专科主要在三级医院建设,指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全市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市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区域内具有相对的唯一性,承担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任务。Ⅰ类临床重点专科可作为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Ⅱ类临床重点专科综合条件次于Ⅰ类临床重点专科,主要设置在县级或二级医疗机构,是Ⅰ类临床重点专科的培育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及民营医院。
  第五条  市卫计委负责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市卫计委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院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卫计委成立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  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医政医管科,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具体组织和实施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济宁市医院管理学会受市卫计委委托承担评审相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  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受聘于二、三级医院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四)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六)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
  第十条  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在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五)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
  (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管理专家调离所在机构或岗位变动的;
  (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六)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二条  评审监察组由市卫计委纠风办联合市纪委纪检一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凡经省卫计委和市卫计委评审、确认的县级或二级医院,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及当地专科发展规划和方向的二级临床专科以及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可以申报济宁市Ⅱ类临床重点专科,Ⅰ类临床重点专科由济宁市卫计委根据上级要求,在三级医院或Ⅱ类临床重点专科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医院为二级以上医院;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山东省综合医院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先进行列;
(三)具有独立开展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
  (四)学科带头人为三级医院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五)人才形成梯队,梯队按照“精准式点对点”的原则,由三级医院学科带头人、专科所在医院专科团队、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传承人组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30张,病床使用率≥85%,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一)违反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
(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
(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或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或3年内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为败诉的;
  (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市卫计委规定全面参与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十六条  凡申报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根据市卫计委通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材料目录及申报书见申报文件通知):
(一)《济宁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6份;
(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申报专科进行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市直有关医疗机构可直接报送。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    评审与公布
  第十九条  市卫计委根据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定期开展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行业主导、专家评定、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卫计委制定《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专业组资料初审和现场测评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市卫计委委托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组建专家库,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专业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论确定进行现场测评的专科名单。对通过初审的专科,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测评。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测评结果,提出建议合格线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议名单,报请市卫计委审定后公示1周。公示结束,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结果行文公布为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或建设单位,并颁发“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证书(或匾牌)。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科,由市卫计委组织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市卫计委。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1个评审周期内的申报资格,降低或撤销其医院等次。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卫计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审医院的;
(二)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或被评审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费用由承担评审任务的行业社会组织予以承担,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被评审单位任何费用。被评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卫计委取消其委员或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市卫计委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评审监察组监督评审、确认的全过程,保证评审、确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3年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由市卫计委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周期内,济宁市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必须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如实报送市卫计委。
  第三十三条  市卫计委对已确认的临床重点专科在周期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
  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医院要将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人员、制度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学术交流、评优评先等给予优先政策倾斜和激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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