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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卫生系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1   点击次数:5119   来源:admin

关于加强全市卫生系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济卫字〔2013〕2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发局,兖矿集团卫生与计划生育中心,市直及省驻济医疗卫生机构:
    为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广泛发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上来,务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务必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召开本地区、本单位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把“九不准”的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名卫生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在全市卫生系统迅速营造学习贯彻“九不准”的浓厚氛围。
二、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九不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本单位办公区域、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各楼层、各病区张贴“九不准”宣传海报(式样见附件)。各县市区宣传海报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市直及省驻济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此项工作务必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要通过电子屏、宣传栏、学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九不准”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学习教育覆盖面必须要达到100%。要通过知识测试、举办竞赛等形式,确保“九不准”深入到每名医务人员。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九不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察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查处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通过举报电话(0537—2331707)举报违反“九不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违反“九不准”的问题和线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逐一核查落实,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反映人反馈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要纳入医疗机构年度检验和等级评审的核心指标,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纳入人员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推进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贯彻落实“九不准”情况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及“三好一满意”有机结合,大力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活动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典型人物,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和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业形象。要定期曝光活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动。
 
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式样)
 
济宁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式样)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举报电话:XXXXXXX
廉政账户(开户单位:XXXXXX;账号:XXXXXX;开户行:XXXXXX)。
 
XX市(县、区)纪委派驻纪检组    XX市(县、区)卫生局印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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