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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9-18   点击次数:1916   来源:

济宁市卫生局文件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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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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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审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秘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内容;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

  (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四)不得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应试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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