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济宁市知名专家确认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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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省属驻济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关于印发<山东省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财字〔2016〕1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知名专家管理,进一步体现专家技术劳务价值,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宁市知名专家确认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宁市知名专家确认及管理办法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
附件:
济宁市知名专家确认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关于印发<山东省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济宁市知名专家确认及管理办法》。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确认的知名专家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诊察费的依据之一。具体诊察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备案公布为准。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三条 知名专家必须医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有丰富的学术知识和临床经验,医术高超、诊疗方面有很深造诣,在群众中享有声誉,得到同行公认。
第四条 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20年,具备正教授、主任医师或同等级别的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临床工作,完成诊察工作。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国医大师;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国家拔尖人才;
3、“长江学者”、“泰山学者”;
4、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经国家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
7、国家、省名中医药专家;
8、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
9、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职称、专家门诊工作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自行评审认定的特别优秀临床专家。
第五条 本办法仅对符合第四条第九款条件的优秀临床专家进行确认。符合一至八款条件的人员自动确认为济宁市知名专家。
第六条 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评审认定的特别优秀的临床专家控制在本单位正高级专家的30%-50%,具体名额及人选由医疗机构集体研究确定申报。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七条 济宁市知名专家按照单位推荐、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市卫生计生委评审通过三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九条 推选知名专家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知名专家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文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三)单位同意申报及公示无异议证明。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出评审初步人选及确认人选,并在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工作待遇
第十一条 在完成普通专家门诊服务的基础上,每位知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二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20人次,接诊时间不少于15分钟。
第十二条 知名专家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和候诊区,诊疗室环境应优于普通诊室,诊室需配专职护士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知名专家门诊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选择。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预约挂号、网上挂号等形式,方便患者选择知名专家。
第十四条 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财字〔2016〕14号)规定,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入选知名专家的资历、临床诊治水平等情况划分等次,制定不同等次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满足不同人群的就医需求。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可根据门诊需求变化定期调整。各医疗机构制定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医医疗机构同时向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知名专家诊察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知名专家人员名单、诊察费价格、预约挂号办法等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知名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负责知名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知名专家诊察费实施办法,并将知名专家入选条件向临床专家公布,由临床专家自愿申报。
第十八条 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负责报名人员的审核认定,对需评审认定的特别优秀临床专家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市直医疗机构直接将特别优秀临床专家相关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第十九条 知名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专家职称、荣誉获得、临床诊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一般管理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因身体条件、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临床工作的知名专家,由本人或所在临床科室向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申请取消知名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知名专家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事项,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要及时撤销知名专家资格,退出知名专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价、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知名专家门诊诊疗规范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遴选备案、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超过规定的门诊人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知名专家门诊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