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区--济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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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30   点击次数:2597   来源: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发改局、医改办,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驻济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济医发公司:
   现将《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济宁市“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和公益性质,按照“总体设计、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强化医疗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有效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结构更趋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实现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我市位于鲁西南,地域面积为11194平方公里,辖2区2市7县,另外设有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三个功能区,156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6294个行政村,206个居委会。2015年年末全市常住人口 829.92 万人,其中城镇人口 437.78 万人,农村人口 392.14 万人。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013.12亿元。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368.62亿元。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0元,人均消费支出12390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887元,人均消费支出1709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70元,人均消费支出7818元。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1.居民健康水平。2015年我市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为77.09岁,低于全省平均0.17岁。我市孕产妇死亡率为3.07/10万,较全省平均值低9.97/10万;婴儿死亡率为2.95‰,较全省平均值低4.77‰;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63‰,较全省平均值低6.03‰。
2.总诊疗人次。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4799.7万人次,比“十一五”末增加31.11%。其中医院为1553.2万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32.3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3094.7万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64.48%,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151.9万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3.16%,分别比“十一五”末增加63.56%、61.99%、27.64%。公立医院诊疗人次1369.9万人次,占医院总诊疗数的88.19%,民营医院诊疗人次183.3万人次,占医院总诊疗数的11.81%。三级医院诊疗人次为542.9万人次,二级医院诊疗人次为718.5万人次。
3.住院服务量。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为134万人,比“十一五”末增加43.5%。其中医院为106.4万人,占总入院人数的45.8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22.1万人,占总入院人数的20.7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5.5万人,占总入院人数的3.06%。公立医院入院人数为90.3万人,占医院总入院人数的84.87%,民营医院入院人数16.2万人,占医院总入院人数的15.23%。三级医院入院人数为32.56万人,二级医院入院人数为59.6万人。
(三)医疗资源分析
1.医疗机构
(1)数量类别。2015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6825个,比“十一五”末增长2.93%。其中,医院15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6491个(含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62个,其他17个。
(2)级别。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三级综合医院5所、二级综合医院11所、一级综合医院68所;三级中医院2所、二级中医院11所;全市共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13所,其中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4所。
(3)床位数。2015年度,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床位达 4.44万张,比“十一五”末增长108.53%。其中医院3.24万张,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72.9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5万张,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3.65%。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为5.35张,超过全省平均值(5.27)0.08张。
2.卫生技术人员。2015年度,全市卫生人员总数达7.56万人,较“十一五”末增长67.56%。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5.18万人,较“十一五”末增加2.65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51万人,其他技术人员3481人,管理人员1577人,工勤技能人员3688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97万人,注册护士 2.2万人。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为2.0人,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为2.3人。
3.医疗设备。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25020台,万元以上设备总价值1433262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设备19500台,10-49万元的设备4363台,50-99万元的设备624台,100万元以上的设备533台。
三、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
当前,我市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距离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医疗卫生资源在布局上需要进一步优化。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市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分属不同准入监管部门,隶属关系复杂,经营规模各异,条块分割,难以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缺乏联通共享,没有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非法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杜绝。
(二)医疗卫生体系在结构上需要进一步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所占比重过大,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相对较慢。中西医发展不协调,中医药特色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尚未实现有效融合。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较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利用效率不高。儿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护理、急危重症等领域相对薄弱。资源要素之间配置结构失衡,护士配备不足。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功能上需要进一步强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实力不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大型公立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差距在逐步拉大,“虹吸”作用明显,部分县级综合医院在全省同级医院排名位次后移。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学科和文化品牌认知度不高,缺少在省内、国内过得硬的诊疗技术中心、叫得响的学术权威和记得住的先进典型。
(四)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侧需要进一步改革。当前,老年人口快速增加,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启动实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不能有效满足加快释放的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患者住院难、停车难、住院贵问题仍然存在。医疗卫生机构依旧存在单纯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的问题,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亟待实现深刻转变。
四、设置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全面预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符合实际、适度超前”原则,科学预判,合理设置。
(二)坚持公有制主导,鼓励多元化办医。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三)注重向基层倾斜,完善分级诊疗。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强化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群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构建合理就医秩序。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发挥整体效益。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构建“10分钟就医服务圈”,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差距,保证全市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五)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资源优化。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建成一批在省、市有特色的中医医院和优势学科,造就一批省、市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和有特色的服务品牌,实现全市中医药事业跨越发展。
五、规划目标及内容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现有医疗机构调整优化结构,使我市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符合“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的要求。建立协调统一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实现市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科学统筹和优化配置,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功能定位
1.市级医疗机构。主要向市级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服务,接受县级医疗机构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2.县级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
3.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根据专业分工,负责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专科诊疗和防治服务。
4.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5.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6.矿区医疗机构。负责为矿区职工及周边居民提供煤矿急救、医疗、保健服务。
7.诊所(门诊部)。作为有机补充,负责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医疗机构设置
1.综合医院
优化城市两级医疗服务功能空间布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公立医院从粗放拓展向精细增长转变,在市级区域内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构建“10分钟医疗服务圈”。规划期内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创建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在济宁市域内选择具有较强区域辐射能力、整体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的医疗机构,设置4个左右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
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完善以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服务网络为主体架构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由市级三级医院依托数据云技术和远程会诊信息系统,向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病理诊断、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让城乡居民享受同质医疗服务。到2018年,建成以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区域医疗中心,涵盖全市20家二级以上医院、100家乡镇卫生院、3000家村卫生室的服务网络,实现影像、心电、检验、病理检查的质量、标准和服务“三统一”。
三级医院:设置6所。保留现有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兖矿集团总医院三所三级综合医院。保留金乡县人民医院、邹城市人民医院两所三级综合医院。推荐1-2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参加省卫计委三级综合医院评审。
二级医院:设置14所。保留现有11所二级公立综合医院。在济北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开发区各新设置一所二级综合医院。
一级医院:规划期内,除现有一级医院外,原则上不再新设一级综合医院。现有部分企业医院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同)
规划期内济宁市中医院建成全市区域中医诊疗中心。逐步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
三级中医医院:设置3所。保留现有济宁市中医院、曲阜市中医院2所三级中医院。规划期内,完成济宁市中医院新院项目,建成以中医、按摩、针灸、康复、保健以及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中医医院,按照三级中医医院标准规划建设。济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标准建设。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11所。保留现有公立中医医院11所。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一级中医医院: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一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3.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根据机构改革精神完成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机构融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努力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均要建成1所规划科学、设置合理、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规划建设以市、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骨干,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3所。在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县级二级甲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中创建。
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4所。保留现有2所二级甲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推荐2所未定级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参加二级评审。
一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5所。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按照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逐步转变功能,增强儿科、妇产以及妇幼健康服务等职能,同时加强综合医院儿科、妇产科建设。
4.专科医院
规划建设以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济宁市传染病医院为骨干,以民营及其他专科医疗机构为组成部分的专科医疗服务体系。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公立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2—3所专科医院,原则上应达到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标准。
(1)精神病医院。保留现有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济宁市荣复军人医院以及泗水县精神病防治院、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等7所精神病医院。
(2)传染病医院。规划期内,完成济宁市传染病医院新院区迁址新建项目,按照三级传染病医院标准规划建设。县级不新设传染病医院,由县级综合医院设置完善感染性疾病科、感染性疾病病房。
(3)口腔医院。保留现有济宁口腔医院、曲阜市口腔医院、兖州区口腔医院等。
(4)肿瘤医院。保留现有济宁肿瘤医院。
(5)眼科医院。保留现有济宁同仁眼科医院、济宁京华眼科医院。
6)心血管病医院。保留现有济宁老年血管病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12所心脑血管医院。
   (7)妇产(科)医院。保留现有济宁丽人妇科医院、济宁红房子医院。
8)骨科医院。保留现有济宁骨伤医院。
9)康复医院。保留现有济宁义学颈肩腰腿痛医院。
10)整形外科医院。保留现有济宁烧伤整形医院。
5.急救中心
规划期内,保留现有济宁市卫生急救指挥中心,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加强急诊科建设,完善全市急救网络,规划期内完成100个急救站(点)建设。
6.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规划期内,保留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不新设公立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规划期内,原则上按每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
8.卫生院
规划期内,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所卫生院,3—5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卫生院,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再新设街道卫生院,现有街道卫生院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9.村卫生室
规划期内,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所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室。
10.医务室、学校卫生室
规划期内,1000人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单位、1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可设置1所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可设置1所卫生室。
11.门诊部、诊所
规划期内,放宽中医类别门诊部、诊所设置,严格控制其他类别门诊部、诊所数量。
12.其他医疗机构
(1)采供血机构。规划期内,保留现有济宁市中心血站,县(市、区)不再新设独立的采供血机构,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储血库(点)17所。
(2)矿区医疗机构。规划期内,保留现有矿区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设医疗机构。
(3)临床检验中心。规划期内,保留现有济宁市临床检验中心,承担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
(4)医疗美容机构。规划期内,保留现有医疗美容专科机构,严格控制新设置医疗美容专科医疗机构,加强对现有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5)护理机构。规划期内,鼓励新设医养结合护理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老年病区建设,为老年慢性病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新建2—3所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院,提供老年护理、心理关爱、临终关怀等服务。
(四)床位和人员设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其中,医院床位数5.0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2张。在医院床位中, ,公立医院床位数3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2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到2020年,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30%。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6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3人,医护比达到1∶1.25。
每个县(市、区)重点建设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至少要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济宁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动态地调整。
(二)规范审批,简政放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不再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整合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鼓励提供一站式服务,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大型专科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护理机构、中医类别专科机构,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三)强化监管,严格奖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信息化优势,实现区域、部门、医疗机构等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要加大监督检查奖惩力度,完善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超范围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等各类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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