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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

发布时间:2017-2-24   点击次数:2059   来源:

    2月23日,人社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并发出相关通知。新版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4部分组成,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各省(区、市)应于今年8月31日前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人社部在通知中指出,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发布新版药品目录的同时,人社部确认,经过专家评审同步确定了45个拟谈判药品,均为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专利、独家药品。下一步将确认企业是否具有谈判意向后,向社会公布拟谈判药品名单并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名单另行发布。
   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新版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有关乙类药品调整,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人社部备案。
   人社部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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